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调动各单位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促进目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学校党委和行政提出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目标管理应充分发挥目标的导向、激励和调控作用,建立健全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力求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清晰、奖惩分明。
第三条 目标管理包括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实施、监测、考核与奖惩等环节。目标考核结果与单位及个人的绩效奖惩挂钩。
第四条 学校设立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挂靠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学校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推进;审核学校目标管理及考核相关制度文件;审议校属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及奖惩方案。
第六条 目标办主要职责: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修订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组织校属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的制订与备案;监测各单位目标执行情况;组织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统筹协调;保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保密工作进行认定;政策研究与法规室负责对各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认定;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认定;党委组织部(党校)、机关党委负责对各单位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认定;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各单位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认定;保卫处(保卫部)负责对各单位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认定;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认定;信息技术中心(智慧校园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安全(含网络安全)工作进行认定。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求索学院)、研究生院、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团委、招生及就业指导处、科技发展研究院(国防科技研究院)、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分别负责制订学院在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学生工作、团委工作、招生就业)、科学研究(自科、社科)、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年度工作目标,并负责相关目标的审核与考核。
党政办公室(保密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田家炳教育学院(高教所)、创新创业学院(大学生素质教育中心)、信息技术中心(智慧校园建设办公室)等单位协助相关目标制订与考核工作。医学部负责医学科相关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的制订、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目标体系的构成与制定
第七条 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独立建制科研单位、教辅单位及学院的目标体系均由共性目标和业务目标构成:
(一)共性目标: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综合治理、意识形态、师德师风、保密、安全(含网络安全)、法治建设、审计问题整改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二)业务目标:
1.党群部门、行政部门、专门科研单位及教辅单位:围绕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及本单位核心职能与关键绩效指标设定。
2.学院:聚焦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交流等核心业务领域的关键指标设定。
第八条 目标任务制定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目标任务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与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保持一致。
(二)挑战性原则:目标任务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主动对标先进,充分挖掘潜力,鼓励改革创新,体现发展导向。
(三)重点性原则:紧扣学校发展规划与年度重点任务,突出关键业绩指标,常规性、事务性工作不纳入目标体系。
(四)规范性原则: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目标任务,确保过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第九条 目标制定程序
(一)单位拟订
年初,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独立建制科研单位及教辅单位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自身实际,拟订本单位年度业务工作目标任务书,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送目标办。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照目标体系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制订学院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书,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送目标办。
(二)目标办审核
目标办依据学校中长期规划、任期目标,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各单位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书进行审核。
(三)学校审定
目标办将学校各单位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书(审核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年度工作目标一经审定,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确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调整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目标办按目标制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十一条 目标办负责全校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全过程跟踪管理。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目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目标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审定后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实施。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由接任者继续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各学院开展目标实施工作。对涉及多单位协作的目标任务,主办单位应主动协调,协办单位须积极配合。对因推诿、拖延导致工作延误或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四章 目标任务的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考核工作遵循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实施。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目标任务综合考核结果与干部考核、单位评优、个人年度考核挂钩。考核结果由组织人事部门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对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工作富有创新、业绩突出的单位,授予“目标任务考核优秀”等级,并在该单位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上予以适当提高。
第十七条 学校在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设立目标管理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对奖励单项考核优秀的学院,综合考核获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单位,以及在突破性项目与重要贡献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奖励基金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奖励标准由目标办拟定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综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按照《三峡大学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扣减奖励性绩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临床医学院的目标任务制定与考核由医学部具体组织实施,结果报目标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目标办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目标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大校〔2023〕17号)及《关于调整三峡大学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三峡大校〔202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