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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三峡大校〔202317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目标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

    2023519



    三峡大学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调动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促进目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学校党委、行政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和学校科学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目标管理要充分发挥目标的导向、激励和调控作用,建立健全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力求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清楚,奖惩分明。

    第三条 目标管理包括目标任务的制定、实施、考核与奖惩等。目标考核结果与单位及个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 学校设立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五条 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和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审核学校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审定校属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与奖惩方案。

    第六条 目标办主要职责: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修订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组织校属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制订,监测校属各单位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组织校属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认定;党委组织部(党校)、机关党委负责对各单位基层党的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认定;保卫处(保卫部)负责对各单位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认定。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求索学院)、研究生院、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团委、招生及就业指导处、科技发展研究院(国防科技研究院)、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学院年度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目标,并对学院相关工作目标进行审核和考核。党政办公室(保密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田家炳教育学院(高教所)、创新创业学院(大学生素质教育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协助相关单位进行目标制订和考核工作。医学部负责医学口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目标体系的构成与制定

    第七条 学院的目标体系由业务目标(包括基础指标和窗口指标)和共性目标构成。业务目标包括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五部分内容;共性目标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等。

    第八条 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的目标体系由业务目标和共性目标构成。业务目标包括重点工作目标、服务基层两部分内容。共性目标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等。

    第九条 目标任务制定的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制定目标任务要与党和国家的战略方针、政策导向相一致,与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相一致,与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相一致。

    (二)挑战性原则:制定目标任务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主动对标,着力挖潜,勇于创新,所定目标要具有挑战性,有效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三)重点性原则:紧紧围绕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目标,突出重点,导向明确,一般性、常规性业务工作不纳入目标体系。

    (四)规范性原则: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程序制定目标任务,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第十条  目标制定程序

    (一)各单位拟订年度业务工作目标任务书

    年初,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按照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任务要求,结合职能和业务工作特点,拟订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书,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目标办。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照目标体系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制订学院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目标办。

    单列单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年度党政工作要点拟订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目标办。

    (二)审核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

    目标办对照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任期工作目标、学校党政工作要点,审核学校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

    (三)审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

    召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对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进行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因客观情况变化,个别目标项目确需要调整的,报目标办,按照目标制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 目标办负责全校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进行全程跟踪。同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目标任务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保证目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目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经审定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时,由继任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配合学院开展目标实施工作。对涉及其它单位协办的工作目标,主办单位要主动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对无故拖延、推诿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目标任务的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对照年度目标任务书,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目标考核工作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目标考核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实绩的原则,按照程序、精心组织、规范运作、周密实施。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目标任务综合考核结果与干部考核、单位评优、个人年终考核挂钩。目标任务综合考核结果由组织人事部门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 对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创造性开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完成目标任务优秀等级,并在职工年度考核中增加优秀等级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设立年度目标管理奖励基金,用于对单项考核优秀的学院,目标综合考核获得优秀、良好和合格等级的单位,获得突破性项目与重要贡献项目的单位进行奖励。年度目标管理奖励基金在学校财务年度预算中安排,奖励标准由目标办提出建议方案,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单列单位的考核工作与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同步安排,奖惩按照与学校签订的目标任务书执行。

    第二十条 各临床医学院目标任务的制定和考核由医学部组织实施,报目标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目标办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三峡大校〔20217号)同时废止。



























    三峡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519印发

     共印5